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若涵
  • 被告
    彭永鋐即宥翔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肆仟壹佰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曾若涵 債 務 人 彭永鋐即宥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