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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簡調字第2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29號

聲請人
新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佩珍即蘭陽窯間返還租賃物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租賃物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雙方意見差距過大,顯無調解之望,聲請逕行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3月11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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