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號
- 原告
- 許鳳蘭即旺宏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邱克銓
- 被告
- 傅仰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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