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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曉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珊
代理人
楊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徐國隆即弘展企業│花蓮一信自強分社│103年10月31日 │26,250元 │R5465668 │1007-8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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