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曉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鈺珊
- 代理人
- 楊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徐國隆即弘展企業│花蓮一信自強分社│103年10月31日 │26,250元 │R5465668 │10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