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磊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一 被 上訴 人 林宗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