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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磊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一
被上訴人
林宗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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