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磊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一
- 被上訴人
- 林宗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