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
- 債權人
- 豐濱遊覽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譽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赫爾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赫爾思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