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田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齡
- 相對人
- 羅揚朝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存字第806 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新台幣陸佰壹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614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80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並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同意書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46號假扣押卷宗、本院95年度存字第806 號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