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號

原告
許鳳蘭即旺宏商行
訴訟代理人
邱克銓
被告
傅仰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