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許鳳蘭即旺宏商行 訴訟代理人 邱克銓 被 告 傅仰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