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原告
- 楊進坤
- 原告
- 江楊美雲
- 原告
- 楊美鳳
- 原告
- 前列楊進坤、江楊美雲、楊美鳳共同
- 被告
- 楊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民國107年5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