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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告
楊進坤
原告
江楊美雲
原告
楊美鳳
原告
前列楊進坤、江楊美雲、楊美鳳共同
被告
楊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民國107年5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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