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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105年度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趙維雄
被上訴人
黃長煌
被上訴人
盧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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