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統鉦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毓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帳 號││ │ │ │ │(新臺幣) │ │ │├──┼───────┼───────┼───────┼─────┼────┼────┤│001 │統鉦建設有限公│花蓮二信富國分│民國103年10月 │57,470元 │288210 │060-031-││ │司(謝毓秀) │社 │5日 │ │ │1324-8 │├──┼───────┼───────┼───────┼─────┼────┼────┤│002 │謝毓秀 │花蓮二信富國分│民國103年10月 │132,129元 │288913 │060-031-││ │ │社 │8日 │ │ │62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