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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
統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毓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帳 號││ │ │ │ │(新臺幣) │ │ │├──┼───────┼───────┼───────┼─────┼────┼────┤│001 │統鉦建設有限公│花蓮二信富國分│民國103年10月 │57,470元 │288210 │060-031-││ │司(謝毓秀) │社 │5日 │ │ │1324-8 │├──┼───────┼───────┼───────┼─────┼────┼────┤│002 │謝毓秀 │花蓮二信富國分│民國103年10月 │132,129元 │288913 │060-031-││ │ │社 │8日 │ │ │626-9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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