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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債權人
劉光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向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審核債權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艾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債務人向薇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債務人向薇有積欠債權人債務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電話通知命債權人提出本件債權請求釋明文件到院,債權人陳明未能提出請求駁回,揆諸前述說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向薇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向薇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支付命令並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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