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訴人
保家物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爾榮
被上訴人
A女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指派)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2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6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