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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告
蒲盛松
被告
高新國
被告
高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分別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救字第5號卷查核無訛,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