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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百事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上訴人
帝寶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訴字第8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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