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 債權人
-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 債務人
- 陳觀之即陳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票據號碼│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300000│雅筑 │ │2月17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2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250000│雅筑 │ │2月18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3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本支付命令│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250000│雅筑 │ │送達之翌日起│ │利息 │ │ │元 │ │ │ │ │ │ ├──┼───┼─────┼────┼──────┼─────┼───────┤ │004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本支付命令│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20000 │雅筑 │ │送達之翌日起│ │利息 │ │ │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