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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債務人
陳觀之即陳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票據號碼│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300000│雅筑   │    │2月17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2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250000│雅筑   │    │2月18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3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本支付命令│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250000│雅筑   │    │送達之翌日起│     │利息     │
│  │元  │     │    │      │     │       │
├──┼───┼─────┼────┼──────┼─────┼───────┤
│004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本支付命令│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20000 │雅筑   │    │送達之翌日起│     │利息     │
│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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