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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 原告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法人
  • 被告
    陳觀之即陳雅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元,及如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債 權 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債 務 人 陳觀之即陳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票據號碼│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300000│雅筑   │    │2月17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2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250000│雅筑   │    │2月18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3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本支付命令│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250000│雅筑   │    │送達之翌日起│     │利息     │ │  │元  │     │    │      │     │       │ ├──┼───┼─────┼────┼──────┼─────┼───────┤ │004 │新臺幣│陳觀之即陳│0000000 │自本支付命令│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20000 │雅筑   │    │送達之翌日起│     │利息     │ │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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