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吳興儒
- 債務人
- 德億鑫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徐國洋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徐國峻
- 債務人
- 徐珮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29%計 │ │ │285000│公司、徐國│0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洋、徐國峻│ │ │ │ │ │ │、徐珮雯 │ │ │ │ ├──┼───┼─────┼──────┼──────┼───────┤ │002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29%計 │ │ │161500│公司、徐國│0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0元 │洋、徐國峻│ │ │ │ │ │ │、徐珮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85000│公司、徐國│1月15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洋、徐國峻│ │ │利率百分之十計│ │ │ │、徐珮雯 │ │ │算之違約金,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的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61500│公司、徐國│1月15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0元 │洋、徐國峻│ │ │利率百分之十計│ │ │ │、徐珮雯 │ │ │算之違約金,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的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