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興儒 債 務 人 德億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國洋 人 債 務 人 徐國峻 債 務 人 徐珮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29%計 │ │ │285000│公司、徐國│0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洋、徐國峻│ │ │ │ │ │ │、徐珮雯 │ │ │ │ ├──┼───┼─────┼──────┼──────┼───────┤ │002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29%計 │ │ │161500│公司、徐國│0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0元 │洋、徐國峻│ │ │ │ │ │ │、徐珮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85000│公司、徐國│1月15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洋、徐國峻│ │ │利率百分之十計│ │ │ │、徐珮雯 │ │ │算之違約金,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的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61500│公司、徐國│1月15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0元 │洋、徐國峻│ │ │利率百分之十計│ │ │ │、徐珮雯 │ │ │算之違約金,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的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