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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吳興儒
債務人
德億鑫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徐國洋
債務人
債務人
徐國峻
債務人
徐珮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29%計 │
│  │285000│公司、徐國│0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洋、徐國峻│      │      │       │
│  │   │、徐珮雯 │      │      │       │
├──┼───┼─────┼──────┼──────┼───────┤
│002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29%計 │
│  │161500│公司、徐國│0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0元  │洋、徐國峻│      │      │       │
│  │   │、徐珮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85000│公司、徐國│1月15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洋、徐國峻│      │      │利率百分之十計│
│  │   │、徐珮雯 │      │      │算之違約金,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的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新臺幣│德億鑫有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61500│公司、徐國│1月15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0元  │洋、徐國峻│      │      │利率百分之十計│
│  │   │、徐珮雯 │      │      │算之違約金,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的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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