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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債權人
李韻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貞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業經本院89年度花簡字第279號審理,並經和解成立在案。是以,債權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顯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