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
- 聲請人
-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照恩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鄭秀芸 │台北富邦花蓮簡│104年11月31日 │48,240元 │LU0013618 │74510100││ │ │易型分行 │(11月無31日以 │ │ │0317 ││ │ │ │11月之末日30日│ │ │ ││ │ │ │為發票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