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翁樸棋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漢卿
- 代理人
- 羅建興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周玉萍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羅苙家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龔芷儀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何傳吉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代理人
- 陳巧姿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譯慶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4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名下僅有自小客車一輛(牌照號碼:U8-7269 ,西元2002年出廠,廠牌:福特六和),有行照影本一紙及本院105 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一紙附卷可參,債務人之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三、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首揭規定,以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為宜,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之規定於105 年3 月24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該條文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清 算 財 團 財 產 │ 處 分 方 式 │ ├──────────┼───────────────┤ │自小客車一輛(牌照號│經聲請人即債務人提出該車殘值估│ │碼:U8-7269,西元200│價單(合盟汽車有限公司及興新二│ │2年出廠,廠牌:福特 │手車),該車殘值為新臺幣10,000│ │六和) │元,聲請人即債務人同意將等值現│ │ │金解繳到院分配予債權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