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余更力 相 對 人 周宏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怡慧、杜冠民、張栩睿分別於民國(下同)①103年4月8日 ②105年6月15日③105年6月15日④105年6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1,7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2日,債務清償期 、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就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經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邀關係人張栩睿、關係人葉淑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9,8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定於貸款契約書,惟清償期屆至,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9,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關係人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栩睿、李怡慧、杜冠民於105年11月15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 物分別移轉於相對人周宏濤,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本件聲請人列周宏濤本件相對人,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影本二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二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三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三件、授信申請書二件、貸款契約書影本八件、變更借據契約影本一件、放款帳卡明細報表八紙、利率查詢表二紙、公司登記資料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五件等為證。又經本院分別於於105年11月7日及105年12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雖關係人杜冠民有具狀表示意見,然該主張涉及實體爭執,非非訟程序可得審酌,本院形式審酌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暨所有權│ │ │ │ │ │ │ │ │ │ │ │ │範圍 │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明義段│ │0000-000│建│ │ │557.00 │全部 │周宏濤 │ │ │ │ │ │ │0 │ │ │ │ │ │(全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暨所有權│ │ │ │ │ │ │ │ │及用途│ │ │圍 │範圍 │ ├──┼───┼─────┼────┼────┼─────┼───┼───┼───┼────┼───┼────┤ │001 │02349-│花蓮縣花蓮│明義段11│住家用、│一層66.45 │295.58│陽台 │24.85 │平方公尺│ 全部 │周宏濤 │ │ │000 │市博愛街 │80-0000 │鋼筋混凝│二層83.23 │ │ │ │ │ │(全部) │ │ │ │176之8號 │地號 │土造、4 │三層83.23 │ │ │ │ │ │ │ │ │ │ │ │層 │四層45.29 │ │ │ │ │ │ │ │ │ │ │ │ │騎樓17.38 │ │ │ │ │ │ │ ├──┼───┼─────┼────┼────┼─────┼───┼───┼───┼────┼───┼────┤ │002 │02350-│花蓮縣花蓮│明義段11│住家用、│一層65.57 │291.62│陽台 │24.50 │平方公尺│全部 │周宏濤 │ │ │000 │市博愛街 │80-0000 │鋼筋混凝│二層82.10 │ │ │ │ │ │(全部) │ │ │ │176之7號 │地號 │土造、4 │三層82.10 │ │ │ │ │ │ │ │ │ │ │ │層 │四層44.72 │ │ │ │ │ │ │ │ │ │ │ │ │騎樓17.13 │ │ │ │ │ │ │ ├──┼───┼─────┼────┼────┼─────┼───┼───┼───┼────┼───┼────┤ │003 │02351-│花蓮縣花蓮│明義段11│住家用、│一層66.17 │293.94│陽台 │ 24.47│平方公尺│全部 │周宏濤 │ │ │000 │市博愛街 │80-0000 │鋼筋混凝│二層82.66 │ │ │ │ │ │(全部) │ │ │ │176之6號 │地號 │土造、4 │三層82.66 │ │ │ │ │ │ │ │ │ │ │ │層 │四層45.33 │ │ │ │ │ │ │ │ │ │ │ │ │騎樓17.1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