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 請 人 許文德 代 理 人 余成里 相 對 人 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4年5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關係人李峻銘為連帶保證人於103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並有加 速條款之約定,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000,000元及 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簿謄本各一件、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件。又經本院於106年1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 │ │ │ │ │ │ │ │ │ │ │ │ ├──┼───┼────┼───┼───┼────┼─┼──┼──┼────┼─────┼─────────┤ │001 │花蓮縣│玉里鎮 │玉城段│ │0000-000│ │ │ │270.00 │全部 │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 │ │ │ │ │ │0 │ │ │ │ │ │司(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 │ │ │ │ │ │ │ │ │ │ │ │ ├──┼───┼─────┼────┼────┼─────┼───┼───┼───┼────┼───┼────────┤ │001 │00273-│協興街25號│玉城段11│住家用、│一層73.99 │129.85│ │ │ │ 全部 │聯旺建設股份有限│ │ │000 │ │69-0000 │鋼筋混凝│二層55.86 │ │ │ │ │ │公司(全部) │ │ │ │ │地號 │土加強磚│ │ │ │ │ │ │ │ │ │ │ │ │造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