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簡調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負責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8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林聖富 相 對 人 林易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更負責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聖富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8,548元,相對人林聖富並將獨資商號欣欣企業社負責人變更登 記為相對人林易錚,而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相對人林易錚應將欣欣企業社負責人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林聖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