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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簡調字第87號

變更負責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87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林聖富
相對人
林易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更負責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聖富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8,548元,相對人林聖富並將獨資商號欣欣企業社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林易錚,而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相對人林易錚應將欣欣企業社負責人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林聖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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