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調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23號聲 請 人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明 代 理 人 張秉正律師 相 對 人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祺禾 人 五樓 上列二人之 共同代理人 陳信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雙方已表示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105年3月8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附卷可稽, 故可認為本件無法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