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吳佩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振紳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香蓮
- 訴訟代理人
-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