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佩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振紳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香蓮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