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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吳佩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振紳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香蓮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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