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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湯文章林恒祺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鄭人魁
被上訴人
東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宏
訴訟代理人
周清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105年10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就所提出"CD4E Oil chang( Mondeo Mk1/2/3) "英文資料就所欲引用之內文提出中譯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

三、被上訴人應儘速到院閱卷,就上訴人所提"CD4E Oil chang(Mondeo Mk1/2/3) "英文資料(如本院卷45至50頁)表示意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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