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鄭人魁
- 被上訴人
- 東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清宏
- 訴訟代理人
- 周清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105年10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就所提出"CD4E Oil chang( Mondeo Mk1/2/3) "英文資料就所欲引用之內文提出中譯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
三、被上訴人應儘速到院閱卷,就上訴人所提"CD4E Oil chang(Mondeo Mk1/2/3) "英文資料(如本院卷45至50頁)表示意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