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號上 訴 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被 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