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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湯文章曹庭毓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訴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被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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