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保家物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爾榮
- 被上訴人
- A女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指派)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2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6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