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號
- 原告
- 蒲盛松
- 被告
- 高新國
- 被告
- 高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分別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救字第5號卷查核無訛,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