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友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超
- 訴訟代理人
- 歐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璟薰即林婉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