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百事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上訴人 帝寶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訴字第8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