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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富冠蓁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上訴人與高陽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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