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富冠蓁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蓁
上列上訴人與高陽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