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純興
- 被上訴人
-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譽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72,000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0,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