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被 上訴 人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72,000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0,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