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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湯文章簡廷涓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告
林忠益
原告
周美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告
徐豐裕
被告
友正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彥翔

上一人訴訟理人 邱一偉律師

        方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移付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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