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佳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佑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臺幣)│ │ │├──┼───┼───────┼───────┼─────┼─────┼────┤│001 │李訓標│台灣企銀花蓮分│104年8月31日 │61,688元 │AB0954953 │01050891││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