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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陳佳函(即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票 面 額 │股 數│備 考││ │ │ │ (新 臺 幣) │ │ │├──┼────────────┼──────────┼────────┼────┼───┤│0001│富山石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19 │10元 │360股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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