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沈士亮
- 原告陳佳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陳佳函(即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票 面 額 │股 數│備 考│ │ │ │ │ (新 臺 幣) │ │ │ ├──┼────────────┼──────────┼────────┼────┼───┤ │0001│富山石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19 │10元 │360股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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