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號
- 原告
- 祿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木義
- 被告
- 徐慧娟即極緻設計
- 被告
- 梁仕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5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