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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建字第21號

原告
興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施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羅丹翎律師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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