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李承恩
- 訴訟代理人
- 賴品緁
- 被上訴人
- 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英
- 被上訴人
- 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耀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秉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06年度花簡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是上訴人仍應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