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何智群即夏綠蒂休閒開發事業
- 相對人
- 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鐘宜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訴訟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假處分裁定、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均影本)為證。且經依職權查詢相對人無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案件繫屬。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