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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告
李建呈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告
欣勝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07,0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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