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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官
    湯文章

  • 當事人
    劉金玉鄭安宏即大安小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劉金玉 被   告 鄭安宏即大安小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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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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