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號
- 原告
- 周惠竹
- 被告
- 于延平
- 被告
- 鮑佩晴
- 被告
- 王森
- 被告
- 張俊偉
- 被告
- 李世華
- 被告
- 湯文章
- 被告
- 林碧玲
- 被告
- 陳淑媛
- 被告
- 臺彎花蓮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嶽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又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第一審法院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第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雖原告就本件起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於同年3月10日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