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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曹庭毓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薰方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7,200 元(依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原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為7,560 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為計算期間,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7,200元,計算式:7560x12x10=9072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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