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號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薰方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7,200 元(依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原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為7,560 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為計算期間,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7,200元,計算式:7560x12x10=9072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