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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5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5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蕭正朋
相對人
即被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相對人
即被告
林金虎
相對人
即被告
劉美玲
相對人
即被告
巫賢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9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5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