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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柯子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1 │東大行(邱顯元)│花蓮二信建│105年5月31日 │180,836元 │HA0592267 │11003100││ │ │國分社 │ │ │ │006298 │├──┼───────┼─────┼───────┼───────┼─────┼────┤│2 │東大行(邱顯元)│花蓮二信建│105年4月30日 │14,700元 │HA0592268 │11003100││ │ │國分社 │ │ │ │006298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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