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劉佳謙
- 被上訴人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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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譽興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吳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3,3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