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號
- 債權人
-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全峰
- 債務人
- 陳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債權人提出支票【票據號碼:A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載退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債權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