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賴煜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賴煜文與關係人御寶三三有限公司、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特雍工程有限公司、黃美娟、賴桂彬於105年11月29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利息約定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6年4月2日,詎 到期後經提示,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三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二件、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三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6年5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壽豐鄉 │東華段│ │0399 │空白│空白│13.47 │ 全部 │賴煜文(全部) │ │ │ │ │ │ │-0001 │ │ │ │ │ │ ├──┼───┼────┼───┼───┼────┼──┼──┼────┼─────┼─────────┤ │002 │花蓮縣│壽豐鄉 │東華段│ │0415 │空白│空白│473.25 │ 全部 │賴煜文(全部) │ │ │ │ │ │ │-0000 │ │ │ │ │ │ ├──┼───┼────┼───┼───┼────┼──┼──┼────┼─────┼─────────┤ │003 │花蓮縣│壽豐鄉 │東華段│ │0415 │空白│空白│38.81 │ 全部 │賴煜文(全部) │ │ │ │ │ │ │-0001 │ │ │ │ │ │ └──┴───┴────┴───┴───┴────┴──┴──┴────┴─────┴─────────┘ 本件土地: 重測前: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段0000-0000地號 重測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