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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調字第43號

給付居間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43號

聲請人
酉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柯玉、吳筍間給付居間報酬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給付居間報酬等民事事件,經本院按聲請人陳報址及查詢吳筍之戶籍址,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9日寄送調解意願調查表予相對人劉柯玉、吳筍,並通知相對人等應於收受該調查表後七日內陳報本院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者,本院將視為無調解意願。該調查表皆已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兩紙在卷可證,惟相對人迄今皆未回覆,亦難以期相對人日後實際到場調解,且因聲請人無法陳報相對人劉柯玉之身分證字號,致無法補正其戶籍謄本,以確認人別等資料,亦有本院106年3月9日之補正公文,及聲請人106年3月16日陳報補正狀在卷可查,皆已足認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終結本件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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